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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第 16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必要時,得籌組審議委員會審查決定之 。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作業要點,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0)北市產業商字第1106041437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