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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1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56983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33 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 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 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 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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