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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體育類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30008197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113年1月5日施行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 24-1 條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 票券正常流通。 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 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 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全 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 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 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 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 ,亦同。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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