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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第 41 條市政府應積極引進氫能或其他新興能源,鼓勵推廣氫能或其他新興能源發 展及設置加氫站,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 前項氫能或其他新興能源發展推廣辦法,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 ,由市政府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06-4012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128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