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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4.06.30 台內地字第09400094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因辦理公共建設之需,須取得美國政府所有之土地,辦理協議價購或
徵收之有關各項需合法通知所有權人事宜
主    旨:有關貴府因辦理公共建設之需,須取得美國政府所有之貴市北投區湖山段
          三小段 242  地號土地,有關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之有關各項需合法通知
          所有權人事宜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4 年 5  月 13 日府地四字第 09414688000  號函。
          二、本案經轉外交部以 94 年 6  月 23 日外北協行字第 09401117110
              號函復略以:「美國在臺協會」係美國政府依據「臺灣關係法」設立
              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該協會臺北辦事處並經外交部依據「駐華外國
              機構及其人員特權豁免條例」認可為美國政府之駐臺代表機構。本案
              有關需就美國政府所有之土地及建物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事宜,相關
              文書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向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
              事處送達。
          三、檢附前揭外交部 94 年 6  月 23 日外北協行字第 09401117110  號
              函影本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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