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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0.01.30 台財關字第09000005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要  旨:
海關因接獲密報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
主    旨:有關貴總局(編者註:財政部關稅總局)所報海關因接獲密告而予以複驗
          之案件,其所產生之查驗費用,得否責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乙案,復如說明
          。
說    明:二、依據九十年元月一日甫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貴總局陳報對於進口貨物複驗產生
              之費用,除係因申請複驗等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
              用,擬由申請人支出外,其他對於已報關投單案件,例如海關因接獲
              密報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擬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乙節,應屬合法
              可行,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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