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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12.12 法律字第094004104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要  旨:
簽訂「高雄港 11 至 15 碼頭及第三船渠東岸周邊土地委託開發契約」是
否為行政契約等疑義
主    旨:關於貴局與高雄市政府簽訂「高雄港 11 至 15 碼頭及第三船渠東岸周邊
          土地委託開發契約」是否為行政契約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4 年 10 月 18 日高港財產字第 0945008013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
              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故行政機關間如以契約遂行其
              行政任務,其間之法律關係應屬公法上法律關係,而該契約應屬行政
              契約。本件貴局與高雄市政府簽訂之「高雄港 11 至 15 碼頭及第三
              船渠東周邊土地委託開發契約」,似係將貴局組織條例第 2  條第 3
              款所定「港埠業務行銷、規劃及營運管理」或同條第 9  款所定「港
              區土地之運作發展、經營、使用及出租收益」等掌理事項委由高雄市
              政府辦理而訂立之契約,惟其契約性質究何,仍請貴局依上開說明及
              契約內容予以審認。
          三、次按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
              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係指行
              政機關得依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
              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
              而言,本件如係屬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與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有間,其性質似屬委辦,其適法性如何,因涉地方制
              度法之適用,宜徵詢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
          四、另依本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
              關規定。」故本件貴局與高雄市政府所簽訂之契約,如屬行政契約,
              於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並以書面為之時,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及第本法第 139  條規定)。至上開契約對於原承租
              業者之效力,則請就貴局與該等業者之租約內容及具體個案情形,依
              民法第 421  條以下有關租賃及第 294  條以下有關債之移轉等相關
              規定認定之。
正    本: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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