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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6.07 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7 日
要  旨:
為避免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並領取
主    旨:關於委託請領國民身分證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5  月 24 日台內戶字第 0950088552 號函。
          二、按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
              得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有關戶籍法施行細
              則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
              依來函所述,其立法意旨如係為避免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故國民身分
              證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並領取者,則應屬首揭但書之「依法規不得授
              權者」。至於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是否確實須親
              自申請並領取,宜由貴部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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