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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11.16 法制字第107025264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修正「臺中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損失補
償自治條例」報請備查一案,涉及使用文字以符體例、準用與適用差異及
外國人適用之法制體例規範方式等法制意見說明
主    旨:有關行政院就臺中市政府修正「臺中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損失補
          償自治條例」報請備查一案交議本部研提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 107  年 11 月 8  日院臺法議字第 1070040050 號交議案
              件通知單副本辦理。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第 4  條第 2  項:本條將「依身心障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標準
                認定之」修正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標準認定之」,
                說明欄之修正理由為:因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行條文第 2  項爰配合修正。經查,「
                身心障礙保護法」第 3  條修正後,移列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第 5  條,該條係規範身心障礙者之定義及要件。本次修正將
                「第 3  條」修正為「等」,有無特別原因,建請釐清。如無特殊
                考量,宜請明定為第 5  條,以資明確;如有特殊考量,似宜修正
                為「相關」規定,以符體例,並建請於說明欄中敘明除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 5  條外,尚須依何標準認定,以杜疑義。
          (二)第 6  條:
                1.按準用與適用有別,適用係完全依其規定而適用之謂,準用則衹
                  就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
                  項之謂(最高法院 41 年台非字第 47 號判例參照)。
                2.本條將「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準用之」修正為「本自治條例於外
                  國人適用之」,其修正理由為:外國人......補償損失之認定標
                  準,與本國人相同,爰將......「準用」之規定修正為「適用」
                  。惟查,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是否包含外國人,建請釐清
                  。如民眾之定義未排除外國人,且依說明欄意旨,外國人與本國
                  人之標準相同,則第 6  條有無規定之必要,建請再酌。如民眾
                  之意涵不包含外國人,則其應為準用或適用,宜請貴部參照上開
                  判例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3.末查,外國人亦適用之法制體例,多係針對特定條文或有特定要
                  件為適用前提,如:於外國人為......時,以......者為限,適
                  用之;於外國人......,仍......者,亦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  項可資參照)。如本自
                  治條例無任何適用要件,且全部條文皆可直接適用,似於規範法
                  規適用對象時,逕將外國人納入即可,建請參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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