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81.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8.01.18 北市都建字第1083135021號函
- 核釋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申請畸零地調處之已掛件申請建造執照或有關都市更新案件之後續辦理方式
82.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107.10.12 北市都新企字第1076009225號函
- 核釋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補助項目、額度上限撥款方式及應檢具之文件相關規定
83.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7.10.02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124774號函
- 核釋臺北市93.01.02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其「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之使用用途
84.
- 臺北市政府 107.09.14 府都建字第1076025175號函
- 有關臺北市轄管地區建築執照申請案自即日起以「建築基地面積以土地謄本面積為依據,並以土地謄本面積為建蔽、容積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檢討依據,建築圖說免檢附建築基地實測面積計算圖。」方式辦理
85.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7.04.27 北市都築字第107315353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1點第6款規定涉及「原建築基地範圍」與畸零地合併之相關疑義
86.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07.01.05 北市都建字第10634612100號函
- 核釋臺北市「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確認方式
87.
- 臺北市政府 106.09.25 府授都新字第10631626400號函
- 有關屬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3項所指之山坡地者,應依「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劃定範圍執行,不受理更新單元之申請
88.
- 臺北市政府 106.06.29 府都築字第10633916400號函
- 核釋有關「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得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部分,不含「擬廢止巷道」坐落土地之疑義
89.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5.11.17 北市都授新字第105320992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分回之臺北市一房型公共住宅及公有公用宿舍,如涉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不得小於46平方公尺之限制時,得提請都市更新審議會議審議通過後核定實施而不受該規範之限制
90.
- 臺北市政府 105.11.02 府都建字第10564973300號令
- 關於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得包含「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之「歷史街區內」送出基地
91.
- 臺北市政府 105.09.06 府授都新字第105316244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8點所規定「一次移轉」之容積,應為接受基地未完全使用之「總容積」一次性移出為原則
92.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5.03.10 北市都規字第105310110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函詢文教性質財團法人基金會,如何歸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適用之說明
93.
- 臺北市政府 104.10.15 府都規字第10438160400號函
- 核釋小型表演館(場)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及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認定標準
94.
- (廢)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4.10.02 北市都築字第104353435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第21組飲食業及第22組餐飲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認定之執行方式
95.
- 臺北市政府 104.09.17 府都規字第10438152900號函
- 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及處理程序方式
96.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4.03.19 北市都規字第10338889800號函
- 核釋「露天漆彈場」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歸組
97.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3.11.10 府都築字第103372403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4條,檢討最大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之建築基地,應以於79年8月9日以前之原地號土地認定為建築基地範圍
98.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2.09.06 北市都規字第102027026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遊覽車客運相關行業之歸組,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5條之說明
99.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2.02.01 北市都規字第102307917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檢討商業區容積率之最寬道路面寬認定,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說明
100.
- 臺北市政府 101.04.09 北市法二字第10131034000號函
-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若已於該法修正前,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者,得依取得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時之設施設備規定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又依建築法之規定,主管建築機關雖有核發執照,僅係許可建造、使用或拆除而已,於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原則上應係指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或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