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4 條本市市立幼兒(稚)園校警之管理,準用本自治條例。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1577300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