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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21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15803號令修正發布第2、3、5、8、9條條文
  • 第 2 條
    臺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大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教育制度革新之諮詢。 三、教育實驗計畫之評鑑。 四、教育爭議事件之協調。 五、管教與輔導爭議事件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之任務。
  •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 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 二、家長會代表。 三、教師會代表。 四、教師工會代表。 五、教師代表。 六、社區代表。 七、弱勢族群代表。 八、教育局代表。 九、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第八 條情事經本府解聘(派)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第 5 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如未指定, 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 8 條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予以解 聘(派): 一、與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有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 交易行為。 二、向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進行關說或請託。 三、其他經教育局認定有不適任之行為。
  • 第 9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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