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1-4021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15803號令修正發布第2、3、5、8、9條條文
  • 教育基本法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