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5-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590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都市計畫樁複測費用及重建都市計畫樁 工料費之收費標準有所依循,有效提供各用樁單位使用,保持樁位之正確 完整,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