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社區參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辦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自治條例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之社區參與者,應負擔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所生之費用。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產字第102303864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2、3點條文及附表名稱;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受理一般旅館業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受理一般旅館業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