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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產字第102303864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2、3點條文及附表名稱;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受理一般旅館業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受理一般旅館業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社區參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辦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自治條例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之社區參與者,應負擔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所生之費用。
  • 四、申請人應於申請辦理社區參與時,預先繳納新臺幣十萬元,由本局開 立收據交申請人收執。申請人繳納費用如有不足者,本局得通知申請 人於文到之日起十日內補繳:逾期仍未繳交者,本局得停止辦理社區 參與有關事項。
  • 五、前點費用須支付之項目,詳如附表。費用憑證核銷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各項原始支付憑證由本局收存保管,申請人得於本局辦理社區參與 作出適當決定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局申請查閱相關支付憑證。
  • 六、本局辦理社區參與終結後,應即通知申請人費用之結算;不足者,應 予補繳,剩餘者,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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