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受損疑義戶指定之經都發局公告之建 築師公會或專業技師公會(以下簡稱第三方專業公會)及監造方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安 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二、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二十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 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前項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 專任工程人員簽章,並由第三方專業公會複核後,送都發局備查。 建方辦理第一項第二款之鄰房勘查,得以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 與受損疑義戶協商勘查日期及時間,並作成紀錄;勘查日期協商未果或勘 查當日無法進入鄰房,應以郵務雙掛號通知受損疑義戶下次勘查日期及時 間。 建方依前項規定通知仍無法進入鄰房勘查,得檢送協商過程紀錄及相關通 知之證明文件送都發局,經都發局確認建方已依前揭規定辦理後,通知受 損疑義戶就建築工程不予列管。 建方為第三項之通知,應於勘查日前七日通知受損疑義戶。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鄰房勘查,除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外,建 方及受損疑義戶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三方專業公會辦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費用,由建方負擔。
- 第 7 條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或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期限完成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 造人及監造方立即採行緊急加強鄰房保護措施及擬具緊急應變計畫送 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 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方應於停工期間維護建築工程工地之穩定安全;如 有鄰房損壞擴大情事,經都發局委請第三方專業公會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者,都發局得命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方限期完成基礎及地下層工程 。
- 第 8 條建方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現況鑑定納入受損疑義戶者: (一)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認定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應予列管。 (二)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認定非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不予列管。 受損疑義戶如有爭議者,應於接獲認定結果通知日起十四日內指定 鑑定機構及繳納新臺幣一萬元保證金並通知都發局後,由都發局通 知建方先行支付鑑定費用,委由該指定之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 定,建方未支付鑑定費用者,都發局應予列管。鑑定結果屬施工損 害者,都發局應予列管,鑑定費用由建方負擔,鑑定機構應將保證 金無息退還受損疑義戶;非屬施工損害者,鑑定費用由受損疑義戶 負擔,其已繳交之保證金逕予抵充鑑定費用。 二、現況鑑定未納入受損疑義戶,或未辦理現況鑑定者,除建方認定屬施 工損害由都發局列管外,建方應於接獲都發局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通 知日起六十日內,委由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定,並將鑑定結果送 都發局備查。鑑定費用應由建方負擔。 三、依前款規定辦理責任歸屬鑑定者,由都發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鑑定結果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應予列管。 (二)鑑定結果非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不予列管。受損疑義戶如有爭議 ,應逕循法律途徑解決。 前項第二款之鑑定機構,由建方限期受損疑義戶於十四日指定;受損疑義 戶逾期未指定者,由都發局逕為指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5933號令修正發布第6~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