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委員會審議市收基準符合「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 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管法)案件之作業程序如下(如一般審查 作業流程圖): (一)申請施行特管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非人體試驗之細胞治療技術收費項目(如表一),收費標準 依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核准函及核准細胞治療技術施行 計畫書及本局核准登記函,檢附前開資料報局核定收費項目,本局 逕予備查,並提至委員會報告。 (二)申請施行特管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特 定檢查、檢驗之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如表二),收費標準依衛 福部核准函、本局核准登記函、實驗室開發檢測施行計畫書或清冊 等,檢附前開資料報局核備收費項目,本局逕予備查,並提至委員 會報告。 (三)若符合健保給付次世代基因定序技術(NGS) 項目,不得重複向民 眾收費。
- 十、委員會審議市收基準快速審查案件作業程序如下(如快速審查作業流 程圖): (一)快速審查案件限申請診療項目(含新增或修正,但非屬前點第二款 之情形),須述明具體急迫性且收費總價在一萬元以下,採隨到隨 審方式,醫院應將快速審查案件(檢附市收基準收費項目與佐證資 料)函報本局。 (二)由本局彙整資料,每件分送五位委員(其中至少含三位府外委員) 進行書面審查,並提供該案件之專業意見,經五位委員均審查同意 者,由本局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公告實施,並提報委員會追認之 。 (三)申請快速審查作業所需經費,包括書面審查費用、資料裝訂費及快 遞費用等,由申請醫院支付,支付方式採代收代付辦理。
- 十一、市收基準逾越相關法令時,由本局循行政程序修正核定後公告實施 ,並提報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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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1430601521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增訂第10點條文,原第10點點次移列為第11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