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議所屬市立醫療院所醫療 收費基準(以下簡稱市收基準),特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醫 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市收基準之訂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 三、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市收基準之審議。 (二)有關市收基準收費項目之疑義說明。 (三)有關市收基準收費作業規範之研議。 (四)其他與市收基準有關事項。
- 四、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 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由本局聘(派)之 : (一)府外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六人)。 (二)本局各科室代表。 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遴聘(派兼)之;前項第一款委員於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二款委員 於任期內出缺時,由該職缺遞補之人員擔任之。 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 五、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六、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市立醫療院所派員列席說明;並得視業務 性質或需要,邀請其他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參與提供意見。
- 七、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委員會行政事務,由召集人選派之。
- 八、委員會審議市收基準一般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醫院應將市收基準收費項目與佐證資料,於委員會會議召開二個月 前函報本局。 (二)新增收費項目與本局核定公告至少一家公立醫學中心之收費項目同 規格,且無超過最低者之收費標準,由本局核定後,再提送委員會 備查。 (三)新增收費項目或非屬前款項目,則分送三位府外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再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審查或審議結果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公告實施。
- 九、委員會審議市收基準符合「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 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管法)案件之作業程序如下(如一般審查 作業流程圖): (一)申請施行特管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非人體試驗之細胞治療技術收費項目(如表一),收費標準 依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核准函及核准細胞治療技術施行 計畫書及本局核准登記函,檢附前開資料報局核定收費項目,本局 逕予備查,並提至委員會報告。 (二)申請施行特管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特 定檢查、檢驗之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如表二),收費標準依衛 福部核准函、本局核准登記函、實驗室開發檢測施行計畫書或清冊 等,檢附前開資料報局核備收費項目,本局逕予備查,並提至委員 會報告。 (三)若符合健保給付次世代基因定序技術(NGS) 項目,不得重複向民 眾收費。
- 十、委員會審議市收基準快速審查案件作業程序如下(如快速審查作業流 程圖): (一)快速審查案件限申請診療項目(含新增或修正,但非屬前點第二款 之情形),須述明具體急迫性且收費總價在一萬元以下,採隨到隨 審方式,醫院應將快速審查案件(檢附市收基準收費項目與佐證資 料)函報本局。 (二)由本局彙整資料,每件分送五位委員(其中至少含三位府外委員) 進行書面審查,並提供該案件之專業意見,經五位委員均審查同意 者,由本局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公告實施,並提報委員會追認之 。 (三)申請快速審查作業所需經費,包括書面審查費用、資料裝訂費及快 遞費用等,由申請醫院支付,支付方式採代收代付辦理。
- 十一、市收基準逾越相關法令時,由本局循行政程序修正核定後公告實施 ,並提報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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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1430601521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增訂第10點條文,原第10點點次移列為第11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