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27646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五、本會每年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得依案件需要,邀請相單位或人員列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