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
- 四、為辦理本選拔及表揚活動,本處應公告作業方式,載明選拔表揚類別及員額數、參選資 格與方式、應備文件及評選程序等事項。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障字第10140419100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