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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2-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第6點條文之附件二;並公告下達生效
  • 四、本處同仁及洽公民眾,因有必要須調閱錄影畫面內容者,應填具申請 表(如附件一)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設置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約定時間會同專人查看。非本處同仁不得申請複製 影音資料。
  • 六、設置單位對於各項申請查看、複製影音資料等案件,應作成紀錄(如 附件二)備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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