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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2-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第6點條文之附件二;並公告下達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利用錄影監視系統影音 資料(以下簡稱影音資料),並兼顧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設置錄影監視系統之單位(以下簡稱設置單位)須負責規劃、操作、 管理作業。
  • 三、公務機關(構)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需調閱、複製錄影畫面內容 者,應先備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由設置單位簽 奉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 四、本處同仁及洽公民眾,因有必要須調閱錄影畫面內容者,應填具申請 表(如附件一)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設置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約定時間會同專人查看。非本處同仁不得申請複製 影音資料。
  • 五、設置單位同仁及公務機關因執行公務急需查看影音資料者,得報請設 置單位主管同意後,由專責人員先行處理,事後補辦申請作業手續; 遇重大或異常申請情況時,應立即向政風室反映處理。
  • 六、設置單位對於各項申請查看、複製影音資料等案件,應作成紀錄(如 附件二)備供查考。
  • 七、本要點於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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