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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4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北市立文獻館奉首長核定修正第7~9、13點條文;刪除第16點條文;並於114年6月19日以電子郵件下達自114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114年06月18日修正第7~9、13點條文;刪除第16點條文,自114年07月01日生效。
  • 七、隊長由志工三人以上連署推薦、自薦或由本館逕提名候選人,送交志 工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副隊長及組 長,由隊長指派之。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八、隊長承本館交付之任務,綜理隊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志工排班、值勤、請假登錄、考核紀錄、支援人力調度等事宜 。 (二)有關志工聯繫及聯誼事宜。 (三)志工隊各項會議召集事宜。 (四)與本館溝通協調事宜。 (五)其他本館志工業務推展事宜。 全體幹部成員確認後須報本館備查並公布之。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九、志工之資格: 具以下各款條件且經本館考核通過,由本館核發志工證者,為本館志 工。 (一)凡年滿十八歲以上,熟悉電腦基本操作;並對臺北市歷史、文化等 之解說及文獻史料的蒐集與整理有興趣且熱心服務者。 (二)經本館視實際需要公開召募、面試甄選,並給予基礎專業訓練,且 實際參與本館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個月而績效良好者。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十三、志工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於開會前七日公告並通知,由隊長召集 並主持之,本館得派員督導。志工大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半數志工 出席,並經出席志工過半數之同意。除修改本設置要點、志工停權 、解除志工資格等事項,由本館自行決定外,其餘會議之議決事項 報經本館核定後施行。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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