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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4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北市立文獻館奉首長核定修正第7~9、13點條文;刪除第16點條文;並於114年6月19日以電子郵件下達自114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114年06月18日修正第7~9、13點條文;刪除第16點條文,自114年07月01日生效。
  • 一、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擴大民眾參與文化活動,鼓勵 民眾協助處理本館文獻業務,並廣結有志之士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 ,以塑造助人最樂、服務為榮之奉獻精神為宗旨,依志願服務法及相 關法令規章訂定本要點。
  • 二、本館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由本館全體志工組成,接受本館之督導 與考核。
  • 三、本隊隊址設於臺北市立文獻館。
  • 四、本隊主要任務如下: (一)定點古蹟之解說。 (二)動線史蹟之解說。 (三)展場之解說。 (四)生態環境之解說。 (五)史蹟勘考及召開會議等協辦事項。 (六)文獻史料整理及建檔等協辦事項。 (七)本館其他相關業務之協辦事項。
  • 五、本隊置隊長,綜理隊務,置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並為隊長之 職務代理人。
  • 六、本隊設下列各組,分置組長,各組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負責志工輪值排班、整理會議紀錄及其他支援事項。 (二)活動組:辦理文康及史蹟研習等活動事項。 (三)文獻組:協助文獻史料整理及志工進修課程等事項。
  • 七、隊長由志工三人以上連署推薦、自薦或由本館逕提名候選人,送交志 工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副隊長及組 長,由隊長指派之。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八、隊長承本館交付之任務,綜理隊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志工排班、值勤、請假登錄、考核紀錄、支援人力調度等事宜 。 (二)有關志工聯繫及聯誼事宜。 (三)志工隊各項會議召集事宜。 (四)與本館溝通協調事宜。 (五)其他本館志工業務推展事宜。 全體幹部成員確認後須報本館備查並公布之。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九、志工之資格: 具以下各款條件且經本館考核通過,由本館核發志工證者,為本館志 工。 (一)凡年滿十八歲以上,熟悉電腦基本操作;並對臺北市歷史、文化等 之解說及文獻史料的蒐集與整理有興趣且熱心服務者。 (二)經本館視實際需要公開召募、面試甄選,並給予基礎專業訓練,且 實際參與本館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個月而績效良好者。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十、志工之權利及福利: (一)有關一般性隊務工作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參與隊長之選舉。 (三)參加本館舉辦之史蹟勘考、專題進修課程及研討活動。 (四)本館出版品優惠折扣。 (五)服勤期間由本館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六)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者,優先獲本館推薦參加有關機構辦理 之各項進修課程及獎勵。 (七)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向本館 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 十一、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志願服務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館及志工隊訂定之管理規範及各項決議規定。 (三)參與本館所提供之進修課程。 (四)妥善使用志工證。 (五)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六)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七)執行本館及本隊分配之服務工作。 (八)參與本隊推展之各項活動。 (九)出席本館及本隊規定應參加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十)依本館值班表值勤。
  • 十二、志工之考核:依「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管理考核及獎勵要點」辦 理。
  • 十三、志工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於開會前七日公告並通知,由隊長召集 並主持之,本館得派員督導。志工大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半數志工 出席,並經出席志工過半數之同意。除修改本設置要點、志工停權 、解除志工資格等事項,由本館自行決定外,其餘會議之議決事項 報經本館核定後施行。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十四、志工得於志工大會,出具本館之委託書,載明授權委託代理人,出 席志工大會。一志工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志 工大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志工隊,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 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志工隊後,志工 欲親自出席志工大會,應於志工大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志工隊 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 為準。
  • 十五、幹部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如隊長因故無 法出席,則由副隊長主持;若有重大事項須處理時,得加開臨時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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