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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4-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7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並公告下達自113年7月1日生效
  • 四、停車場收費標準如下: (一)公務車、身心障礙者及洽公車輛檢附證明者免收停車費。 (二)為鼓勵節能減碳,純電動車免收費。 (三)本處員工及委外廠商派駐人員車輛停放,依停車收費標準表(附表 一)計費。 (四)機車、自行車或其他經管理單位核定之代步工具停放於專用區域免 收停車費外,停放於車輛停車格內,依停車收費標準表(附表一) 計費。
  • 七、停車車輛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車牌辨識系統登載資料與車號不符者,不得駛入停放;如有特殊因 素短期變更車號應向管理單位報備始得為之。 (二)停車場內應遵照行車標誌及指示路線行車,禁止跨線停車、停放車 道或妨礙車道通行(違規 1 次記 2 點)。 (三)進入停車場車輛,應確實停妥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違規 1 次記 1 點)。 (四)停車場地應保持清潔,嚴禁於停車場內清洗車輛(違規 1 次記 2 點)。 (五)除公務需求外,不得在場內暖車、保養試車,停妥車輛即應熄火( 違規 1 次記 1 點)。 (六)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不得擺放其他物品(違規 1 次記 1 點) 。 (七)停車場如有緊急或特殊情形時,停放之車輛應依管理單位指示駛離 (違規 1 次記 2 點)。 (八)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或婦幼專用車位,應擺放相關證件,若無請勿 占用(違規 1 次記 1 點)。 (九)停車證應放置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便查核(違規 1 次記 1 點)。 (十)本處員工適用日間月票價格優惠,不得過夜停放;委外廠商派駐人 員適用半日月票價格優惠,亦同(違規 1 次記 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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