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4-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7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並公告下達自113年7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行政大 樓及污水處理廠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維護停車環 境、秩序及安全,並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停車場管理單位如下: (一)本處行政大樓及迪化污水處理廠附設停車格計 118 格,由本處秘 書室管理。 (二)內湖污水處理廠附設停車格計 48 格,由內湖污水處理廠管理。
  • 三、本處停車場車位基於安全考量不對外開放,並因應本處各單位公務車 、身心障礙者及婦幼車輛、洽公等車輛專用車位需求,控留部分停車 位,剩餘車位提供本處員工及與本處簽訂採購契約之委外廠商(以下 簡稱委外廠商)派駐於本處執行業務人員(以下簡稱派駐人員)車輛 使用。
  • 四、停車場收費標準如下: (一)公務車、身心障礙者及洽公車輛檢附證明者免收停車費。 (二)為鼓勵節能減碳,純電動車免收費。 (三)本處員工及委外廠商派駐人員車輛停放,依停車收費標準表(附表 一)計費。 (四)機車、自行車或其他經管理單位核定之代步工具停放於專用區域免 收停車費外,停放於車輛停車格內,依停車收費標準表(附表一) 計費。
  • 五、停車場車輛進、出管制方式如下: (一)月租停車車輛:以車牌辨識系統管制。 (二)公務車、駐外單位員工、廠商及民眾洽公臨停車輛:應於指定地點 換取臨時停車證,將車輛停放於指定車位。臨時停車證應置於車內 駕駛座正前方明顯處,以供查驗,離場時應繳回。
  • 六、本處員工及廠商派駐人員車輛停車證申請程序: (一)申請資格:本處員工優先申請,若有剩餘停車格位開放委外廠商申 請其派駐人員使用,一人以一車為限。 (二)停車證效期:為每 1 期有效期間為 6 個月。 (三)本處員工以個人名義申請;廠商派駐人員,統一由委外廠商以公司 名義向本處申請,不接受個人申請。 (四)依本處管理單位通知員工及委外廠商辦理停車位申請及基本資料填 寫,逾期未完成申請者,限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五)停車位不足辦理方式:以抽籤方式辦理,抽籤作業由政風室監辦; 身心障礙者優先取得停車資格免抽籤輪替。 (六)獲停車資格者,由本處列表造冊(含停車費):本處員工於名冊上 簽名並加蓋職章確認;委外廠商派駐人員於名冊上簽名並由委外廠 商於名冊加蓋公司章及公司負責人章。 (七)獲停車資格者繳費後因離(調)職或其他特殊事由,應向本處秘書 處申請停止使用,於申請日次日停止停車及計費,並核退停止計費 日起之剩餘停車費用。 (八)每期間如有停車格位釋出之情事,由本處管理單位辦理釋出停車位 申請遞補作業,停車位遞補者,依核定日起得停放車輛至該期末日 ,並依停車收費標準表計費。
  • 七、停車車輛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車牌辨識系統登載資料與車號不符者,不得駛入停放;如有特殊因 素短期變更車號應向管理單位報備始得為之。 (二)停車場內應遵照行車標誌及指示路線行車,禁止跨線停車、停放車 道或妨礙車道通行(違規 1 次記 2 點)。 (三)進入停車場車輛,應確實停妥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違規 1 次記 1 點)。 (四)停車場地應保持清潔,嚴禁於停車場內清洗車輛(違規 1 次記 2 點)。 (五)除公務需求外,不得在場內暖車、保養試車,停妥車輛即應熄火( 違規 1 次記 1 點)。 (六)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不得擺放其他物品(違規 1 次記 1 點) 。 (七)停車場如有緊急或特殊情形時,停放之車輛應依管理單位指示駛離 (違規 1 次記 2 點)。 (八)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或婦幼專用車位,應擺放相關證件,若無請勿 占用(違規 1 次記 1 點)。 (九)停車證應放置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便查核(違規 1 次記 1 點)。 (十)本處員工適用日間月票價格優惠,不得過夜停放;委外廠商派駐人 員適用半日月票價格優惠,亦同(違規 1 次記 1 點)。
  • 八、本處各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稽查、管理。查獲違反第七點各款規 定者,經本處管理單位拍照存證並開立違規通知,每期違規累計 5 點以上者,本處得自最後一次違規日之翌日起,禁止違規車輛入場至 該期終日,核退自禁止停車日起之溢繳停車費,並禁止下期停車申請 資格。
  • 九、經查獲非持有當期有效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之車輛違規停放停車場, 經通知日或張貼告示日起算 7 日後,仍未駛離,本處得委請拖吊業 者強制拖離至道路邊停車格放置,所產生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 自行負擔,不得異議。另占用本處停車場之廢棄車輛,經張貼告示 7 日後,仍無人認領者依廢棄物清除,所產生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 擔,不得異議。
  • 十、停車場內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本處不負任何保管及損壞賠償之責 。若於本處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如損及 本處建築及設備時,肇事者應負損壞賠償之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