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實施個別化專業服務,維 護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運用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聘用身心障礙就業促進人員( 以下簡稱就業促進人員)辦理各項工作,特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自治條例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編組方式,於主管業務科下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有關事項: (一)一組: 掌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方案補助管理、庇護性就業服務規劃及輔導管理、庇護 工場設立許可、職業訓練服務規劃及管理等事項。 (二)二組: 掌理定額進用之稽核及差額補助費之收取、獎助與稽核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 者、身心障礙者創業諮詢輔導與補助、手語翻譯等事項。 (三)三組: 掌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就業轉銜、就業服務 專業人才培訓及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規劃等事項。 由本局第三科掌理之視障按摩業管理暨違規業者稽查及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 促進綜合性規劃事項,得由就業促進人員派充。
- 三、依本須知聘用之就業促進人員,其各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如附件一)。
- 四、就業促進人員應公開甄審聘用,其資格如下: (一)執行長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碩士學位。 2.曾任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相關工作八年。 (二)督導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相關工作三年。 2.大學或獨立學院非相關科系畢業,曾任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五年。 (三)助理督導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相關工作二年。 2.大學或獨立學院非相關科系畢業,曾任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四年。 (四)推展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畢業。 2.大學或獨立學院非相關科系畢業,曾任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一年。
- 五、敘薪之標準如下: (一)就業促進人員薪點 1.執行長四二四至四七二薪點。 2.督導三六0至四0八薪點。 3.助理督導三二八至三七六薪點。 4.推展員二九六至三四四薪點。 新進人員自各該聘用職稱之最低薪點起敘,報酬薪給表如附件二。 (二)升任人員 就業促進人員於調升職務時,自所升任職稱薪點起敘,但原職稱所敘薪點高於升 任薪點者,仍敘同數額之薪點。 (三)本須知修正實施前,已任用之就業促進人員其薪點如高於本作業須知薪給表之標 準,仍依其原薪點聘用,惟不再調升,原薪點表如附件三。 (四)就業促進人員之待遇薪點折合率參照行政院函頒之標準辦理,並隨全國軍公教員 工待遇調整之。
- 六、就業促進人員之聘用,應訂立書面契約。
- 七、就業促進人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核由直屬長官就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定期考核,詳予記錄,作 為年終考核之參據,考核項目如附件四。 (二)年度考核,參酌平時考核紀錄、同一年度之差勤、獎懲紀錄整體評核,於每年年 終考核其當年工作期間之成績,考核項目如附件五。
- 八、依本須知第七點考核之結果,應作為續聘依據,終止契約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 九、受考人對於考核結果有異議時,應於考核結果通知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 出申訴。
- 十、本須知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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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02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就業促進人員聘用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8)北市勞三字第09830596100號函修正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運用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聘用身心障礙就業促進人員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就業促進人員聘用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