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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10-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4)北市警勤字第072948號函訂頒
  • 壹、目地: 為貫徹各級員警受理報案紀律,澈底杜絕匿報、遲報、虛報等不當情事,要求員警主動 發現犯罪,迅速反應、通報、處置,以確實掌握治安狀況,發揮指揮調度功能,調整規 劃各項勤務部署,強化偵防措施,順遂警察任務,俾提昇警察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 貳、依據: 本局八十四年七月廿一日北市警刑大定字第五八二一三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頒定「各級 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 參、共識: 一、受理民眾報案,偵查犯罪為各警察人員之職責。 二、確實受理、處理案件,必能提高為民服務效能,亦能加強警民關係。 三、經發現有拒絕受理、記錄不實或匿報、遲報、虛報等缺失者,依相關規定嚴懲疏失 人員,並追究各級主官(管)督導不週之責。
  • 肆、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一一○報案複查小組」查核由民眾向一一○報案之案件,各單位處置紀 錄等符合規定與否。
  • 伍、任務: 一、編組 (一)本局由勤務指揮中心、督察室及刑事警察大隊編組成立「一一○報案複查小 組」。 (二)複查小組由本局主管刑事業務副主官擔任召集人,並指定勤務指揮中心為秘 書作業單位。 二、區分依職掌職責區分如左 (一)秘書單位:由勤務指揮中心主任擔任指揮官,另相關業務人員執行秘書工作 。 (二)稽核單位:由督察長擔任指導官,刑事警察大隊長擔任副指導官,另負責稽 查、複核工作,分由督察室及刑事警察大隊有關業務承辦人員共同執行。
  • 陸、作業要領: 一、由秘書單位(勤務指揮中心)初核每日(前日九時至當日九時)「一一○受理報案 紀錄單」(約一千二百件),針對有疑義或回報不詳案件,影印紀錄單(附件三) 及填記受理民眾報案待查案件一覽表(附件四),一併轉請稽核單位(督察室、刑 事警察大隊)複核。 二、稽核單位接獲秘書單位移辦資料後,視案件情形或件數,分由督察室、刑事警察大 隊指定小組成員,訪查當事人及至受理、處理單位查核相關檔卷。 三、稽核單位應於接獲秘書單位移請複核資料一週內,將查核結果過錄於待查案件一覽 表(附件四)查證情形欄內,退由勤務指揮中心彙辦。 四、經複查小組查證有缺失事實者,依業務職掌範圍,由督察室、刑事警察大隊依據相 關規定簽處。 五、「一一○報案複查小組」每月工作成效及有關查處進度,依複查日期、案類編訂查 核結果,並提報本局次月之月報,供各單位檢討策進。
  • 柒、獎勵: 本「一一○報案複查小組」成員,每半年准依獎懲規定予以行政敘獎。
  • 捌、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 玖、附件: 一、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一一○報案複查小組」任務編組表。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各類案件受理(通報)單。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待查案件一覽表。 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一一○報案複查小組」複核成果報告表。 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單位處置「一一○」通報案件缺失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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