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 二、本要點以接受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 服務者為適用範圍。
- 三、本處於每一受補助案開始執行後,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督導: (一)執行進度是否符合預定進度。 (二)執行內容是否符合本處核定內容。 (三)執行方法是否符合專業要求。 (四)執行人員配置是否適切。 (五)計畫經費運用是否合理。 (六)其他視個案性質應督導之事項。
- 四、本處得依補助案之性質或需要,外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由本處相關同仁執行上述督 導事項,每次督導應作成書面督導紀錄,具體敘述受補助案執行情形及其優缺點,每年 度最後一次之督導應對於受補助案之執行成效進行檢核,並撰寫成效檢核表。
- 五、外聘之專家學者,得按實際督導次數,每人每次支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之酬勞。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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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資字第1093072942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