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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143056042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點條文;並自114年12月4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損失補償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緊急救護搶救火災致人民財產損失補償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償人民因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緊急 救護搶救火災致人民財產損失補償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局執行緊急救護搶救火災致人民財產損失補償基準相關修正 建議。 (二)審議損失補償申請案件之補償範圍及金額等相關事宜。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定一名副局長兼任;另置委員六至 八人,委員由本局聘(派)兼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兼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 四、本會委員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及建築、室內裝修、法律、土木及消防 等領域各推薦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擔任。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 局業務科科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派員兼任,均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幕僚業務。
  • 五、本會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指定或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位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會議召開時,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督察室 、綜合企劃科、會計室、政風室及火災調查科應派員列席。
  • 六、本會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遴聘之學者、專家出席 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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