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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地籍字第10130763900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利地籍、地價暨稅籍異動連繫作業 ,訂定本要點。
  • 二、配合土地登記異動資料供稅捐稽徵處釐正稅籍,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完畢後產製地籍異 動通知書或地籍、地價異動磁性媒體檔,每週一透過網路傳輸方式上傳至地政局特定伺 服器,供稅捐稽徵處次日下載使用,並設檢查紀錄表(格式如附件),惟如產製作業有 疏漏時,應重新產製或以人工填送替代。
  • 三、為蒐集及製作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所需之土地增值稅申報書檔,由稅捐稽徵處每週二透 過網路傳輸方式上傳至地政局特定伺服器,供地政局下載使用。
  • 四、配合地價與地籍異動之連繫,地政局應每日列印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前一日辦理土地登記 中有1.總登記2.第一次登記3.回復4.地建號更正5.地籍圖重測6.更正7.部分滅失8.行政 區域調整9.段界調整 10.共有物分割(含和解、調解、判決)等案件之異動前後資料清 冊。
  • 五、地政事務所受理持分分割登記案件時,應同時將「區分所有建物每一建號應分擔之土地 應有部分分配表」註明申請人(權利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審查人員姓名及聯絡電話 後,以傳真方式傳送地政局審查「前次移轉現值年月」、「移轉現值」、「歷次取得權 利範圍」等三項資料;地政局於收到傳真資料後,應儘速將審查結果加蓋承辦人員職名 章後傳回地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於登記完畢後,應將「區分所有建物每一建號應分擔 之土地應有部分分配表」影印乙份依第二點規定之時程移送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分處釐 正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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