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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地政機關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期地價稅開徵二個月前 ,將總歸戶冊編造完竣,送一份由稅捐稽徵機關據以編造稅冊辦理徵稅。 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住址有異動時,地政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 於十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稅冊。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7-09-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地籍字第10130763900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