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正、客觀處理平面媒體涉嫌違規案件,特 訂定本要點。
- 二、平面媒體涉嫌違規案件係指本市平面媒體報導或記載涉嫌違反本局主管法律規定之案件 。
- 三、本局應依相關法律規定,邀集下列人員三至七人參與審議: (一)法律學者或專家。 (二)新聞學或大眾傳播學學者。 (三)媒體觀察專家。 (四)社會工作學者或專家。 (五)心理諮商學者或專家。 (六)記者團體代表。 (七)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八)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前項參與審議之人員,由業務單位簽報局長核定。 本局主管之法律如無規定應邀集專家學者或相關團體代表參與審議涉嫌違規案件,經業 務單位審酌實際需要並簽報局長同意後,得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四、審議會議由局長或局長指定之人員主持之。 審議會議應由審議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同意與不同意同數時取決於主持人。
- 五、審議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案件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 六、審議人員對於審議案件之當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案 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七、出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八、審議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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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7)北市觀行字第107602174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平面媒體違規案件審議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平面媒體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