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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4203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客家文化語言研習等收費事宜,特訂 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客委會) 。
  • 第 3 條
    本辦法之收費課程及營隊範圍如下: 一 客家語言推廣研習課程。 二 客家文化推廣研習課程。 三 客家文化、語言性質營隊。 四 客家文化推廣服務課程。 五 其他文化活動等課程。
  • 第 4 條
    客委會各項課程或營隊,服務對象為設籍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市民及 本市各學校團體等教育機構所屬人員。 各項課程或營隊並保留百分之二十名額,供本市中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免費 參加。
  • 第 5 條
    參加客委會所開設各項課程者,應於客委會公告時程提出申請或報名,經 客委會核准,繳清費用後,始得參加。 前項之收費方式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6 條
    本辦法各項課程之開辦,僅酌收工本費用,已報名、繳費者,除因不可抗 力或可歸責於客委會之事由,致課程無法進行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取消、退費或要求轉班。
  • 第 7 條
    舊生或二人以上一起報名者,給予八折優待。但舊生應出具研習證書等足 資證明參加過客委會開設研習課程之文件。
  • 第 8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客委會定之。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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