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規範志工服勤及獎勵參與,依臺 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設置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訂定之。
- 二、考核方式: 依志工之出勤簽到及其表現為考評依據,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數計算:每次服勤三小時。 定點服勤九時至十二時或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十三時三十 分至十六時三十分。 動線導覽每場次三小時。 (二)下列情形本館記錄違規: 1.導覽時未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配戴志工證者,記錄違規一次。 2.服勤有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情況者,核實計算服勤時數,不 支給交通、餐費代金。三次遲到、早退情況者,記錄違規一次。 3.服勤未依班表到勤而致缺班者,記錄違規一次。
- 三、志工請假規定: (一)請假達三個月以上者,須填報請假單。 (二)因故申請一年長假,得由本館同意,延長以一年為限。 (三)每年年底考核時,得由本館評量是否繼續留任。
- 四、志工考核獎懲程序如下: (一)由志工隊行政組彙整志工出勤紀錄,於年終彙送本館核定。 (二)具特殊事蹟之志工,由業務承辦人列舉具體事實,年終送本館彙整 考評之。 (三)每年考核作業於志工大會前完成,俾於大會時對績優志工進行表揚 之。
- 五、志工獎項及受獎資格條件: (一)卓越獎:具特殊事蹟,由業務承辦人列舉具體事實簽奉臺北市立文 獻館館長核定者。 (二)榮譽獎:當年度服勤時數滿二百小時以上,且無違規之紀錄者。
- 六、志工之表揚獎勵可採下列方式: (一)於志工大會或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二)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內政部、文化部、臺北市政府或相關社團、 公益機構公開表揚。
- 七、志工考核:志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館核定後,解除其志工 資格。且於調查期間,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權一個月至六個月。 (一)涉及違反志願服務法、本要點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或其他影響本館聲譽者。 (三)全年服勤時數未達本館規定標準者。 (四)違反服勤規定,年度違規紀錄達五次而未能改善者。 (五)年度內經排定之勤務無故不到累計三次者。 (六)假借本館名義私自招攬導覽活動圖利者。 (七)私自接受或向民眾收取服務或導覽解說費用。 (八)其他有損本館形象之不當言論或行為,經本館及幹部會議共同認定 者。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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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北市立文獻館奉首長核定修正第7點條文;刪除第8點條文;並於114年6月19日以電子郵件下達自114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114年06月18日修正第7點條文;刪除第8點條文,自114年07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