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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設置要點
第 12 條十二、志工之考核:依「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管理考核及獎勵要點」辦 理。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北市立文獻館奉首長核定修正第7點條文;刪除第8點條文;並於114年6月19日以電子郵件下達自114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114年06月18日修正第7點條文;刪除第8點條文,自114年07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