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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社兒少字第10238001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即日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供應限制級電腦及遊戲軟體予兒童及少年事件分工及處理措施;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供應兒童及少年有害其身心健康之遊戲軟體、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及未依規定分級事件」分工及處理措施)
  • 一、目的 (一)為結合本府相關局處積極作為,落實保護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避免暴力、色情 或血腥等不當內容,經由遊戲軟體、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對兒童少年產生不良影 響。 (二)為提升市府整體行政效能,使本府商業處、觀光傳播局、警察局及社會局有效處 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供應遊戲軟體、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及未依 規定分級事件,本於權責積極主動查察。 (三)對於供應兒童及少年有害其身心健康之遊戲軟體、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及未依規 定分級者,依法令積極裁處,以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 二、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三)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三、執行機關及分工 (一)警察局: 對民眾申訴或檢舉逾越限制級或需警察局協助調查事件進行調查,將違反本措施 相關法規之業者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另查獲供應逾越限制級遊戲軟體、出版品及 錄影節目帶,則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產業發展局(商業處):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相關諮詢,執行商家稽查及接獲民眾申訴、檢舉違規營業事件 查訪,對涉違反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業者,於稽查時勸導業者立即下架,並將 結果記錄於商業稽查單,移送社會局處理。 (三)觀光傳播局: 執行商家稽查及接獲民眾申訴、檢舉違規營業事件查訪,對涉違反出版品及錄影 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業者進行審查及認定,並提供書面評估資料,移送社會局處 理。 (四)社會局: 1.受理民眾檢舉、申訴。 2.對於警察局、產業發展局(商業處)及觀光傳播局所移違反遊戲軟體分級管理 辦法或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 條及第44條規定之事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處。
  • 四、作業程序 (一)警察局: 1.受理民眾檢舉逾越限制級案件或依本府各機關移請協助調查有逾越限制級遊戲 軟體、出版品或錄影節目帶案件,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2.受理民眾逕向警察局檢舉或依本府各機關請求協助調查有供應兒少有害其身心 健康或未依規定分級之遊戲軟體案件、出版品或錄影節目帶;並將查察事證移 送社會局處理。 (二)產業發展局(商業處): 1.查察民眾逕向商業處檢舉或依社會局請求協助調查有供應兒少有害其身心健康 或未依規定分級之遊戲軟體案件,於執行商家稽查時,對涉違反遊戲軟體分級 管理辦法業者,勸導其立即下架,並將查察結果載明於「商業稽查紀錄表」, 移送社會局處理。 2.執行商家稽查時,應主動向業者宣導限制級商品陳列及販售應行注意義務(即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於販售時,請其出示身分證件並詳加核 對證件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發現涉有違反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業者,應 於「商業稽查紀錄表」中載明,並移送社會局處理。 (三)觀光傳播局: 1.查察民眾逕向觀光傳播局檢舉或依社會局請求協助調查有供應兒少有害其身心 健康或未依規定分級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案件,執行商家稽查,對涉違反出 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業者進行審查及認定,並提供書面評估資料, 移送社會局處理。 2.執行商家稽查時,應主動向業者宣導限制級商品陳列及販售應行注意義務(即 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於販售時,請其出示身分證 件並詳加核對證件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 (四)社會局: 1.受理民眾檢舉、申訴有違法供應兒少有害其身心健康或未依規定分級之遊戲軟 體、出版品或錄影節目帶案件。 2.對於民眾申訴、檢舉或經由本府警察局、商業處及觀光傳播局移處之違法案件 進行行政處分。 (五)本措施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 1.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份移送 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 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該機 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2.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規定之主管機 關依該規定裁處。 3.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由各該法令之主管機關分 別處罰之。 (六)檢附作業程序流程圖(附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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