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SOP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相關SOP 第 3 條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依法向教育局申請設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 千元。其申請變更、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書者,亦同。 相關SOP 第 4 條 短期補習班依法向教育局申請設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其申請變更、換發或補發立案證書者,亦同。 相關SOP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