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為辦理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 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公共汽車遊動廣告無償 提供政府機關作為政令宣導或民間團體公益廣告之用,特訂定本處理 原則。
- 二、臺北市公共汽車遊動廣告無償提供政府機關政令宣導(以下簡稱政令 宣導)或民間團體公益廣告(以下簡稱公益廣告)版面分配順位及申 請上限如下,並依當年度實際版面額數分配及計算: (一)本府辦理交通政令宣導者優先分配,每年版面總數額以五百五十面 為上限。 (二)除前款以外之政令宣導或公益廣告,每次申請版面數額以四十面為 上限。
- 三、政令宣導或公益廣告之申請人資格及設置內容須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 一: (一)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設置主、協辦(管)之活動或政令宣導。 (二)以公益為設立目的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設置公益活動。 (三)勸募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之募款活動 ,設置公益廣告。
- 四、除交通政令宣導外,每案以設置一個月為原則,最多設置三個月。但 申請人為前點第一款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經專案簽報本府同意者, 不在此限。 當年度政令宣導及公益廣告以當年度提出申請為原則,最遲應於當年 度十一月底前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請,並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 五、政令宣導及公益廣告申請人應備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交通局申請, 應備文件如下: (一)臺北市公共汽車遊動廣告無償提供政令宣導或公益廣告版面申請表 一份(如附表)。 (二)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立案、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非法人團體並應檢附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 影本各一份。 (三)廣告設計圖樣一份。
- 六、本府交通局受理政令宣導或公益廣告申請之審核期限為受理申請之次 日起一週內完成審核,並將核定結果函知申請單位。 本府交通局得於前項核定結果函保留公共汽車遊動廣告刊登期間及版 面位置調整之權利。
- 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申請設置之公益廣告內容是否符合公益或相關法令 規定,本府交通局得請相關主管機關或協辦(管)機關協助審查。
- 八、政令宣導及公益廣告經核定分配版面,如需變更設置期間,使用人應 於開始設置之日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請;本府交通局 應於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結果函知使用人。 經核定分配版面未使用者,自申請設置期間結束次日起三個月內不得 提出申請。但經書面向本府交通局說明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 九、政令宣導及公益廣告設置費用及張貼維護規定如下: (一)政令宣導及公益廣告使用人應自行負擔圖稿輸出與廣告張貼費用, 並負責清除張貼之廣告。 (二)廣告設置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及臺北市公共汽 車設置遊動廣告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方式張貼。廣告如有脫落或損 毀等情形,使用人應負責維護改善。經本府交通局通知應改善者, 如三日內未完成,自設置期間結束次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提出申請。
- 十、經核定設置之政令宣導及公益廣告如實際張貼廣告圖樣與送本府交通 局審核者不同時,經查證屬實,使用人應於一週內改善;於該期限內 未修正完成者,自設置期間結束次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提出申請,本府 交通局得逕予清除該等廣告,並張貼交通政令宣導,並得向使用人求 償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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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1)北市交安字第111302471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溯自111年3月7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第八點補充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受理申請設置公共汽車遊動廣告供政府機關政令宣導或民間團體公益廣告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