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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遊動廣告注意事項
第 8 條八、各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保留車輛數百分之二十之車外側廣告版面,提 供政府機關作為政令宣導或民間團體公益廣告之用。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1)北市交安字第111302471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溯自111年3月7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第八點補充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受理申請設置公共汽車遊動廣告供政府機關政令宣導或民間團體公益廣告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