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 三條規定訂定之。
- 二、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分別當選班級家長代表時,視為本辦法第十四 條第四項規定之同一人。
- 三、家長會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 選舉罷免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 事務。 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得明定選舉之辦理方式。 第一項選監人員應推選三人至五人,並應包含幼兒園人員。
- 四、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檢送下列文件一式二 份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備查: (一)組織章程。 (二)財務處理辦法。 (三)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四)家長會議事規則。 (五)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六)會務人員名冊。 (七)上屆家長會移交清冊。 前項會務人員名冊應包括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選監人員、秘書 、出納、會計人員、班級代表及候補委員之名冊。 家長會報請備查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依其情形可補正者,教育局應通 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備查。
- 五、班級家長會每班推選之班級代表人數應為定額,其人數由會員代表大 會定之,並應明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 六、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人員之任期,自當年十月十五日起至翌年十月十四日止。下屆會 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班級代表屆時未如期改選產生時,由原任人 員繼續執行其職務。但至多以三十日為限。 會長當選證書由幼兒園發給,副會長及家長委員當選證書由家長會發 給。
- 七、會長因其幼兒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離園者,視為辭職,自離園日生效 ;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經家長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生效。家長會應於生效日起十五 日內移交會議決議紀錄及清冊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會長辭職生效後,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 之;若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委員 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副會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 八、副會長因其幼兒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離園者,視為辭職,自離園日生 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 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不另行補選。
- 九、家長委員因其幼兒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離園者,視為辭職,自離園日 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經家長委員三分之 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於家長委員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 由候補委員依順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 十、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為辭職,並經 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生效。家長會應以 書面並經家長委員三人以上之署名通知該會長或副會長,並同時報請 教育局備查。 前項會長職位之出缺,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辦理;副會長職位之出缺 ,不另行補選。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為 辭職,即為生效,並由家長會通知之。 家長委員職位出缺時,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 為限。 第一項、第三項所稱應出席之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 會議。 第一項、第三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以書面於 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因突發事故致 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正當理由並出具證明者,不在此限。
- 十一、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同 時通知家長會及幼兒園。 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決議。 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家長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並 報請教育局備查。會長經罷免者,家長會至遲應於教育局備查之日 起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副會長經罷免者,不 另行補選。 家長委員罷免案之提出及決議,應於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中明定之 。 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 十二、改選、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均應報經教育局備查。
- 十三、教育局得隨時抽查家長會會務,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會提供資料。 抽查項目如下: (一)組織運作狀況,包含會議之相關資料等事項。 (二)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三)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四)其他事項。
- 十四、家長會之秘書、出納及會計人員,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 聘任之。 前項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幼兒園人員。 (二)會長之三親等以內親屬。 幼兒園應指派人員擔任與家長會之聯繫工作,並為必要之支援。
- 十五、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應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將金融機構家長 會專戶存摺正本與財務報告表送交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 前項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後,由會長移交次任會長一份、自存 一份、家長會及幼兒園各留存一份。 前任及新任會長之移交,應由園長監交。
- 十六、幼兒園因舉辦幼兒園員生福利事項或有關幼兒園發展之園務活動, 需家長會支援經費時,應向家長會提出計畫書或經費需求等事項。 前項經費支援,家長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 十七、家長會推動會務績效卓著者,由教育局獎勵或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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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幼字第102358924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102年5月3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