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項目
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項目
備註
主要構造或位置
梁柱
非主要構架之小樑、小柱增減或位置變更。
○
樑變更為反樑。
△
屋頂突出物結構調整。
○
建築圖配合結構圖修改。
△
結構圖配合建築圖修改。
△
樓地板
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
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
管道間或陰井等類似用途數量、尺寸、位置調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
陽台形狀、尺寸或位置變更,未涉及建築面積或容積樓地板面積變更。
○
樓板變更為降版。
○
車道坡度調整。
○
屋頂突出物結構調整。
○
建築圖配合結構圖修改。
△
結構圖配合建築圖修改。
△
高度
樓層高度
建築物各層高度變更,建築物總高度不變。
△
設備或位置
非主要設備
非主要設備數量、型式或位置變更。
○
避雷設備
數量、型式、位置或高度變更,符合原規範功能。
○
消防設備
配合主管機關審查修正。
◎
昇降設備
昇降設備內容、尺寸變更,未涉及升降機道尺寸變更。
△
污水設備
配合主管機關審查修正。
◎
機械停車設備
位置調整或數量變更。
△
其他
基地面積、地號、形狀
基地面積、地號增加或形狀變更,未涉及建築物面積變更。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北市都建字第10462773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點;並自104年5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