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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北市都建字第10462773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點;並自104年5月19日起生效
  • 類別

    項目

    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項目

    備註

    主要構造或位置

    梁柱

    非主要構架之小樑、小柱增減或位置變更。

    樑變更為反樑。

    屋頂突出物結構調整。

    建築圖配合結構圖修改。

    結構圖配合建築圖修改。

    樓地板

    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管道間或陰井等類似用途數量、尺寸、位置調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陽台形狀、尺寸或位置變更,未涉及建築面積或容積樓地板面積變更。

    樓板變更為降版。

    車道坡度調整。

    屋頂突出物結構調整。

    建築圖配合結構圖修改。

    結構圖配合建築圖修改。

    高度

    樓層高度

    建築物各層高度變更,建築物總高度不變。

    設備或位置

    非主要設備

    非主要設備數量、型式或位置變更。

    避雷設備

    數量、型式、位置或高度變更,符合原規範功能。

    消防設備

    配合主管機關審查修正。

    昇降設備

    昇降設備內容、尺寸變更,未涉及升降機道尺寸變更。

    污水設備

    配合主管機關審查修正。

    機械停車設備

    位置調整或數量變更。

    其他

    基地面積、地號、形狀

    基地面積、地號增加或形狀變更,未涉及建築物面積變更。

    註 1:○: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須報備,變更內容涉及主管機關要求先行辦理建管報備者。 △:須報備,並於該項目施作前,設計人會同技師檢附相關書圖或說明書,向建照科 辦理報備。 註 2:除本表列舉事項外,其餘事項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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