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路跑比賽或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課徵娛樂稅: (一)主辦單位於路跑活動中提供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 4 條規 定之機動式具有娛樂性之設施,供參加路跑者使用並收取費用者。 (二)主辦單位於路跑活動中有舉辦娛樂稅法所規定應課徵娛樂稅之娛樂 活動,且限定範圍或區域限有繳交費用者始能進入觀賞者。
- 二、路跑比賽或活動如無上述情況,非屬娛樂稅法課徵範圍,免予課徵娛 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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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3)北市稽機甲字第103300028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2點;並自103年5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