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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北市警後字第110311281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10條、第11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 理辦法第14條訂定。
  •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三、本基準適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本部暨各外勤單位路外停車場(以下 稱本停車場)。
  • 四、本停車場開放對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本部暨各外勤單位在職之員 工。
  • 五、本停車場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六、本停車場收費基準表如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路外停車場收費基準表

        項目
    車別

    開放使用時段

    收費標準
    (單位:新臺幣元)

    非公務汽車

    全日制

    每輛每月1,200元

    非公務機車

    全日制

    每輛每月300元

    備註: 一、本局暨各外勤單位路外停車場採按月計收費,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費。 二、本停車場不對外開放,除公務汽、機車停放外,適用本局暨所屬單位 員工上班停放非公務汽、機車,並按月由薪資扣繳停車費用。 三、身心障礙同仁停車收費(合法持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參照 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範採半價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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