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為收取違章建築強制拆除費用及各項行政成本,並依臺北市違 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第 3 條強制拆除費用,除專案拆除案件,依實際發生費用收取外,按違章建築構 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如附表。但不足新臺幣(以下同)二千五百元者 ,以二千五百元計算。 每件強制拆除案件應收取前項強制拆除費用百分之五之行政成本費用。但 不足五百元者,以五百元計算。
- 第 4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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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3392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