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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第 4 條強制拆除費用應以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為計算基礎,並依實際發 生費用及各項行政成本收取。 前項各構造類別之收費單價,由都發局公告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如 有調整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5-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246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