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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3415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第 3 條
    申請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 第 4 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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