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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14-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3415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 2 條
    申請籌設再生水經營業,其發起人或股東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資本 額證明文件載明下列事項,向公司設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公司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營業計畫。 四、全體發起人或股東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資本額及各發起人或股東認股金額。 申請增設再生水經營業之營業項目者,應檢附申請書(載明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款事項)、資本額證明文件及下列文件,向公司所在地該管主管機關 申請籌設許可: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三、同意增設再生水經營業之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或全體股東同意書。 四、辦理增資者,其增資後之資本額。 前二項申請人公司所在地位於特定園區者,應向該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申請。 第一項第三款營業計畫應載明公司組織、經營方針、財務規劃及股東或發 起人相關水處理興建或營運實績,並檢附人力組成及其專業技術證明文件 。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及第二項書件內容合格者,應發給籌設許可,並 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及預計資本額。 二、同意籌設再生水經營業之說明。 三、核發日期。 四、應於核發日起一年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公司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未 辦妥者,籌設許可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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