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
- 第 3 條動物園各場地門票及設施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4 條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5 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4022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070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113年4月1日施行